潘某华:
你方不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立案受理。复议期间,你方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同意你方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特此通知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