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南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南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令)和《南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南发〔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进行评价和检验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委依法治市、县(区)办组织开展对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对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具体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各界、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意见;
(九)发放执法评议卡;
(十)设立公众意见箱;
(十一)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十二)调查问卷;
(十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市、县(区)委依法治市、县(区)办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制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